所在:烟台服务中心
更多城市
烟台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的企业将被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堵塞税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

  《公告》规定,国税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国税总局网站查询。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

  《公告》规定,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质疑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1.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2.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者;3.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务专项检查;2.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4.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告》规定,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企业的申请,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

  《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数据分析比对机制,加强对机动车企业的风险管理。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机动车企业进行入户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企业总数的10%。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实机动车企业是否存在本公告规定的违规情形:1.税务机关根据《公告》要求分析数据、不定期入户核查查实的;2.在税务专项整治或者税务专案稽查中查实的;3.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发现疑点并由机动车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4.根据举报查实的;5.根据其他情况查实的。

  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堵塞税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
  一、税务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务专项检查;
  (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供应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从严管理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企业存在违规开票行为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企业申请,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名单中撤除。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联动的数据分析比对机制,加强对机动车企业的风险管理。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机动车企业进行入户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企业总数的10%。
  五、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实机动车企业是否存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一)根据本公告第四条规定查实的;
  (二)在税务专项整治或者税务专案稽查中查实的;
  (三)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工作中发现疑点并由机动车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
  (四)根据举报查实的;
  (五)根据其他情况查实的。
  六、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27日


上一篇:营改增后国地税委托代征及纳税人权利救济
下一篇:嘉兴市局:四“早”四“到位”圆满完成金税三期上线首月三报叠加
[ 编辑:wanmei | 更新时间:28天前 | 烟台浏览:7117次 ]
【版权与免责声明】如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发至service@zekv.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除非注明来源,否则均为网友发布,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烟台税务新闻更多>>
  • 烟台注册公司开发票违反注册公司税务局登记注册规定不正常开发票严重..

    注册公司开发票违反注册公司税务局登记注册规定不正常开发票严重处罚,为惩戒严重税务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对重大税务违法咨询信息进行公布。纳税人名称浙江卓怡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483758054483组织机构代码758054483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新兴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赵爱荣..

    关注: 151606 次更新时间:28天前